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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請人
柯俊安
聲請人
黃家馨
聲請人
呂怡儒
聲請人
林逸丞
聲請人
張喻翔
聲請人
顏瑞賢
聲請人
楊皓諠
兼前列聲請人
共同送達
兼前列聲請人
代收人 林祐琪
相對人
長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9年2月20日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林祐祺等8名109年1月份、2月份薪資計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伍佰零壹元,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計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元,資遣費計新臺幣玖萬零玖佰參拾肆元,合計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如勞工債權明細表)」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永華市政中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詎相對人迄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長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員工薪資及資遣費等勞工債權明細表、聲請人之存摺明細影本及網路銀行明細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聲請人與相對人所成立調解之內容,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就該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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