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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李杭倫

  • 當事人
    歐陽煜景鼎浩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3號聲 請 人 歐陽煜景 代 理 人 邱循真律師 相 對 人 鼎浩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玟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 者,以5 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災薪資補償,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依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及後附資料,聲請人請求職災薪資補償費用應為新臺幣(下同)128,576 元,而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因期間未確定,依上開規定以5 年計算,聲請人主張月薪為27,134元,依此計算,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標的價額核定為1,628,040元【計算式:27,134元×12月×5 年=1,628,040 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756,616 元【計算式:128,576 元+1,628,040元=1,756,61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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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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