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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失業補助差額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蘇正賢

  • 當事人
    譚雅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   告 譚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立方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失業補助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 係請求被告給付失業補助差額新臺幣(下同)285,462元及薪資10,785元,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96,42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請求給付薪資10,785元,該部分裁判費1,000元,得暫免徵收3分之2即667元,是訴之聲明第1項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533元(計算式:3,200元-667元=2,533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3元【計算式:2,533+3,000=5,5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許育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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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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