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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洪碧雀

  • 原告
    王繹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號原   告 王繹茗 陳惠筠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漢傑即允富商行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請求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即應以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先予敘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㈠原告王繹茗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00元(以每月薪資3萬元,期間9月2日計算),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93元。 ㈡原告陳惠筠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28,000元(以每月薪資3萬元,期間7月18日計算),原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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