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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

原告
柯秋辰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春美即宗毅工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99,959元(含結清勞退舊制年資退休金534,859元、資遣費249,426元、短付工資115,674元),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應提繳56,552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前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56,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10,4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487元(計算式:10460-10,460×2/3≒34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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