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9號原 告 莊秀英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被 告 陳玉堂即統大賀海產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5,720元(含 退休金975,800元、特休未休之工資109,480元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差額190,440元),其中請求給付薪資、特休未休之工資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085,280元,應徵裁判費11,791元,惟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 裁判費應徵3,930元【計算式:11,791元x1/3,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全民健康保險費差額190,440元部分, 並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裁判費2,100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030元【計算式:3,930元+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駱映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