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6號
- 原告
- 吳振瑋
- 被告
- 幼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梅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94,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是訴之聲明第2項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667】。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3元【計算式:3,000+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