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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陳冠宏
原告
郭明宗
原告
林益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告
翊揚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正
被告
翊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正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前列翊揚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翊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共同

丘瀚文律師

高亦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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