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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盧明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

訴字第114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2,72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考績獎金266,020元、員工分紅差額250,000元、職務加給

差額176,0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元、運轉效率獎金100,700元

):

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考績獎金266,020元、員工分紅差額250,000元、職務加給差額176,000元、運轉效率獎金100,700元,合計792,72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350元(計算式:13,050元3=4,350元)。

⒉精神慰撫金20,000元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共5,8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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