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盧明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盧明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 訴字第114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2,72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考績獎金266,020元、員工分紅差額250,000元、職務加給差額176,0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元、運轉效率獎金100,700元): 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考績獎金266,020元、 員工分紅差額250,000元、職務加給差額176,000元、運轉效率獎金100,700元,合計792,72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350元(計算式:13,050元3= 4,350元)。 ⒉精神慰撫金20,000元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 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共5,8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