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鵬飛、交維有限公司、蔡玉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原 告 陳鵬飛 被 告 交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珍 訴訟代理人 李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