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鵬飛、交維有限公司、蔡玉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原 告 陳鵬飛 被 告 交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珍 訴訟代理人 李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零參佰參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第四項但書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參萬零參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肆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