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陳鵬飛
- 被告
- 交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珍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零參佰參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第四項但書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參萬零參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肆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