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林勳煜
  • 法定代理人
    施議煙

  • 被告
    信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議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信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俊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非屬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應給付被上訴人25萬1,431元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2萬9,236元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 判費合計為9,1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朱烈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