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嚴瑞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陳筱文律師 被 告 黃建勳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律師 張瑋芸律師 被 告 黃晟瑋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樂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建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吳佩諭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事件確 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本案訴訟關於該營業秘密部分之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審理中,原告 另聲請本院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 ),因本案之審理勢必涉及該營業資訊之揭露,為保護營業秘密資料,因該聲請案目前尚未裁定確定,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