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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蘇正賢

  • 當事人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昭亮等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 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許育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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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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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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