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昭亮等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 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許育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