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輝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素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瓊慧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原判決主文第1項: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6,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
元;㈡原判決主文第2項: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共14,580元)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