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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輝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瓊慧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原判決主文第1項: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6,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

元;㈡原判決主文第2項: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共14,580元)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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