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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職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張季芬

  • 原告
    鄭如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1號原   告 鄭如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職金,惟並未載明本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即退職金之具體金額),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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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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