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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田玉芬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重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登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4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885元【計算式:2,655元1/3≒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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