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重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登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4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885元【計算式:2,655元1/3≒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