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大舜鈑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賜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璋間請求回復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關於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
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年者
,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55,000元×12個月×5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