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智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苡芮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請求損 害賠償等(智財)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0,312元(1,590,312元-3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