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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智財)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苡芮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請求損

害賠償等(智財)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0,312元(1,590,312元-3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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