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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
    余美玲、簡維明

  • 原告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厚銘蘇思羽蘇煒文黃麗雪蘇麗玉簡鴻文和高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玲 非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相 對 人 陳厚銘 相 對 人 蘇思羽 相 對 人 蘇煒文 相 對 人 黃麗雪 相 對 人 蘇麗玉 相 對 人 簡鴻文 相 對 人 和高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明 上列二人 非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 明律師 相 對 人 李昀芷 相 對 人 李明哲 上列四人 非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檢 查 人 楊月雲會計師 第 三 人 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第三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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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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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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