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余美玲、陳厚銘、蘇思羽、蘇煒文、黃麗雪、蘇麗玉、簡鴻文、和高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簡維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玲 非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相 對 人 陳厚銘 相 對 人 蘇思羽 相 對 人 蘇煒文 相 對 人 黃麗雪 相 對 人 蘇麗玉 相 對 人 簡鴻文 相 對 人 和高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明 上列二人 非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 明律師 相 對 人 李昀芷 相 對 人 李明哲 上列四人 非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檢 查 人 楊月雲會計師 第 三 人 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第三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