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美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 相對人
- 陳厚銘
- 相對人
- 蘇思羽
- 相對人
- 蘇煒文
- 相對人
- 黃麗雪
- 相對人
- 蘇麗玉
- 相對人
- 簡鴻文
- 相對人
- 和高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維明
-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陳 明律師
- 相對人
- 李昀芷
- 相對人
- 李明哲
- 上列四人相對人
- 非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 相對人
- 檢 查 人 楊月雲會計師
- 第三人
- 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第三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