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呂春輝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相 對 人 金昌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昇平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O一年一月九日起迄今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及相關表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繼續半年以上持有股數20萬股,為相對人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萬股之2%,符合新修正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之要件。聲請人原任職相對人公司之副總經理,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董事會召開後之翌日,遭相對人公司以不當方式片面解除副總經理職務,實際負責人許詠豐董事原稱願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5.8元之價格收購聲請人所持有之股份云云,並提供相對人108年12月 31日資產負債表影本為憑,實屬收購股價嚴重低估。而聲請人於前開董事會召集時所收到之相對人108年12月31日、109年4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上所載股東權益總額分別為每股18.20元及19.2元,兩者相互對照,其中現金、存款數目均不相符,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顯有記帳登載不實之疑義,為確保聲請人之股東權益,聲請人前曾以律師函通知相對人提供公司相關業務帳目、財產異動情形及相關表冊,交由聲請人委任之會計師檢閱、查核,惟相對人迄今置之不理,則是否有不法情事,並非無疑,足認非經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戶及財產情形,無從得知相對人財務實際狀況,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三、經查: (一)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修正後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考諸其立法及修法意旨,乃在於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故於股東持股達一定期間及股數之限制要件下,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可見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並藉由外部專業第三人稽核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是以,具備繼續持有6個月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且於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檢附理由、事證說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聲請選派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應負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並應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 (二)經查,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1億元,股份總 數為1,000萬股,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至少自107年起即持有相對人股份20萬元,占相對人股份總數2%等情,業據聲 請人提出臺南市政府109年8月21日函文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1頁),足見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股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甚 明。 (三)次查,聲請人就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已敘明如上,並提出相對人董事會決議、109年5月27日公告、許詠豐提供之相對人10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聲請人持有之相對人資 產負債表、得智法律事務所律師函及送達回執(見本院卷第17至44頁)說明其必要性,依公司法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財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擔任檢查人之林昇平會計師,現為建昇財稅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有擔任檢查人之相關實務經驗(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其經歷、專長均適任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與兩造間無利害關係,其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林昇平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