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1號
- 抗告人
- 金昌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宏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春輝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司字第3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春輝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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