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金昌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宏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1號 抗 告 人 金昌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春輝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