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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許育菱
  • 法定代理人
    李宏仁

  • 原告
    金昌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1號 抗 告 人 金昌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春輝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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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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