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28號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炳辛即巨詮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違約積欠服務費用,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新臺幣18,000元及拆機費用新臺幣3,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惟依聲請狀所述事實,債務人縱自民國109年3月21日後即未依約給付服務費用,惟債務人並不必然有終止契約之意思,債權人自不得依雙方保全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22條第2項「甲方(即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契約者 ,應賠償乙方(即債權人)一年份之服務費費用。」及同條第3項「…但拆除器材之費用參仟元整由甲方(即債務人) 負擔」之約定,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及拆機費用;而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有何無正當理由終止契約之情事,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