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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439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39號

債權人
進拓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睿能
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債務人
億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啟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肆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主張與億進興有限公司成立廢鐵品合約,債務人係其擔保人,自民國108年3月20日至6月6日止,分別成立新臺幣2,730,000元、5,250,000元、4,063,500元、3,150,000元之銷售合約。債權人業已給付前開款項,詎億進興有限公司、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嗣經債權人通知渠等解除契約,億進興有限公司、債務人迄今僅給付鐵粒27,814 公斤,折合價金約333,768元,並分別退還款77萬元、49萬元、49萬元,爰請求債務人清償12,959,732元。惟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所簽發支票影本,面額各為新臺幣2,730,000元1紙、面額2,625,000元2紙,面額1,603,500元1紙、面額1,000,000元3紙,合計新臺幣12,043,500元,此部分金額及其利息部分之請求尚屬有據。逾此部分,尚無從由債權人所提書證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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