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9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66號
- 債權人
- 凱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郁文
- 債務人
- 東東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日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證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旗下多家分店維修空調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64,857元,嗣後與債務人最終談妥金額為104,092元,為債務人迄今仍為給付,一直推託,債務人顯然無意付清帳款等語,並據提出錄音光碟暨其譯文。惟債權人提出之資料無從使本院為即時之調查,本院遂於109年6月15日以南院武非午109司促第14966號通知債權人提出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於收受後具狀表示因搶修案件屬突發狀況,無法比照正常簽訂缺約流程,雖提出報價單、施工單及發票2紙(發票金額合計75,555元)等件影本,惟報價單及施工單上皆無債務人簽收之文字,無從作為債權存在之釋明,是債權人其請求金額逾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准許者,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