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54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樂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俐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新臺幣柒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