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4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477號
- 債權人
- 鈺進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晋誠
- 債權人
- 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世堯
- 債務人
- 王寳來
- 債務人
- 陳棟在
- 債務人
- 陳水生
- 債務人
- 易陳玉
- 債務人
- 謝王枝
- 債務人
- 王張英招兼王漢傑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王丁可
- 債務人
- 王俊傑
- 債務人
- 王櫻蘭
- 債務人
- 王櫻惠
- 債務人
- 陳崑玉
- 債務人
- 陳世昌
- 債務人
- 陳瑞斌
- 債務人
- 陳印相
- 債務人
- 陳海堂
- 債務人
- 黃陳玉梅
一、債務人王寳來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寳來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棟在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棟在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陳水生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陳水生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易陳玉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易陳玉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謝王枝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謝王枝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王張英招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王張英招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王張英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漢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王張英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漢傑之遺產範圍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王丁可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王丁可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王俊傑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王俊傑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王櫻蘭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王櫻蘭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王櫻惠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王櫻惠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陳崑玉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陳崑玉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陳世昌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債務人陳世昌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務人陳瑞斌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八、債務人陳瑞斌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九、債務人陳印相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債務人陳印相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一、債務人陳海堂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二、債務人陳海堂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三、債務人黃陳玉梅應向債權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四、債務人黃陳玉梅應向債權人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
三十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