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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
    葉文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71號 債 權 人 葉文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家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佯稱購買土地而需款項,使債權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債務人 並於109年2月16日向其借款3,650,000元,惟債權人發現債 務人有詐欺等情事,遂請求債務人清償上開款項,詎債務人迄今仍未清償,爰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前開事實,僅提出Line對話紀錄、銀行交易明細、債務人沒有購買土地之錄音對話光碟及其譯文、刑事告訴狀、鼎義石材有限公司登記資料等件為證,本院遂於109年10月7日以南院武非午109司促第24871號函通知債權人提出請求債權新臺幣6,950,000元存在且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所提對話記錄無 從作為釋明債權;又交易明細內容僅能證明有轉帳事實之存在)。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0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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