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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損失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
    呂慧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70號 債 權 人 呂慧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乃中即可畏工作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乃中即可畏工作室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主張之債權請求,並無提出足資釋明有債權釋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且無法特定債務人黃文發為何人,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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