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7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40號
- 債權人
- 林芷嫻
- 代理人
- 張景德
- 債務人
- 羣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敘良(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據債權人具狀陳報其提示支票號碼AB0000000號、AC0000000號之支票時,債務人之甲存帳戶業已取消,且列為拒絕往來戶,銀行已不願代收,故請求自發票日民國105年7月20日(民事呈報狀誤載為到期日)起算遲延利息等語。然依前揭規定,債務人應自105年7月20日之翌日起,始需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是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自105年7月20日起算,其逾支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