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陳讚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3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讚譽 楊博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 主 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讚譽即匠之聲專業汽車音響行發支付命令,而匠之聲專業汽車音響行為一獨資商號,其負責人已變更登記為楊富翔,有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依首揭說明,匠之聲專業汽車音響行現為第三人楊富翔所有,權利主體既已更迭,自不得由後一權利主體負契約責任,則債權人對匠之聲專業汽車音響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