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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債權人
陳政任即丸立鮮魚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群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群皓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為何人,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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