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政任即丸立鮮魚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27號 債 權 人 陳政任即丸立鮮魚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群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群皓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為何人,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