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592號債 權 人 吳孟庭 李文弘 塗見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進利建設有限公司、邱群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第三人宥慶建設有限公司、李茂中等向其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逾期未清償為由,主張債務人為連 帶保證人,應亦需為上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負清償之責。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合約書(及作借據)之內容,債務人進利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進利公司)僅為「義務人」,係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借款之擔保,而「邱群智」僅為進利公司當時之負責人,均非上開合約之借款人;且確定之支付命令乃係對人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取得後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得就債務人之全部固有財產取償,故債權人以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請求,顯已逾擔保物之範圍,應另尋其他途徑請求債務人就擔保物範圍清償。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為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