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東稻股份有限公司、潘美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72號 債 權 人 東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維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故本院於民國109年11 月1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惟債權人收受補正通知後,僅具狀聲請本院向電信業者函詢或以公文給予債權人(誤載為債務人)向電信業者調閱該門號持有者之身分資料等語,而並未提出債務人之任何相關資料。然確定債務人之身分,本為債權人聲請時應負之協力義務,又欠缺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時,法院亦無從僅依債務人姓名即查得其年籍資料。債權人既無法補正,而致本院無法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