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奧迪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葉慧芬、黃政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246號 債 權 人 奧迪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慧芬 債 務 人 黃政堂 黃重諭 一、債務人黃政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109年11月27日陳報狀所載 。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共同向其訂購車輛,惟迄未支付交車款248,500 元,據此提出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契約上買受人之記載為「黃政堂」,而「黃重諭」僅記載為車輛使用人,且另提出之「AUDI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更改合約書」及「奧迪南部汽車有限公司交車表」上,客戶姓名均僅記載「黃正堂」,則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債權人及債務人黃政堂。本院前於109年11月2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請求 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債權人收受通知後,雖具狀更正請求內容為債務人黃政堂、黃重諭各應給付124,250元及法定利 息,惟仍未為提出何以得對黃重諭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自不得據上開契約內容主張債務人黃重諭應對其負契約責任。是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重諭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關於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