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2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246號
- 債權人
- 奧迪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慧芬
- 債務人
- 黃政堂
黃重諭
一、債務人黃政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109年11月27日陳報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共同向其訂購車輛,惟迄未支付交車款248,500元,據此提出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契約上買受人之記載為「黃政堂」,而「黃重諭」僅記載為車輛使用人,且另提出之「AUDI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更改合約書」及「奧迪南部汽車有限公司交車表」上,客戶姓名均僅記載「黃正堂」,則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債權人及債務人黃政堂。本院前於109年11月2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債權人收受通知後,雖具狀更正請求內容為債務人黃政堂、黃重諭各應給付124,250元及法定利息,惟仍未為提出何以得對黃重諭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自不得據上開契約內容主張債務人黃重諭應對其負契約責任。是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重諭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關於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