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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

債權人
辛育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趙澤樽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趙澤樽已遭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其戶籍地址自債權人所陳報之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街00號」遷出,並設籍於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東區辦公處,是債務人顯已非居住於上開地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又債務人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在地址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有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1紙在卷可稽,然該址並非位於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關於債務人趙澤樽部分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之情形,另關於債務人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屬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是本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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