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柏諺即鋒沅建材行(獨資商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530號 債 權 人 陳柏諺即鋒沅建材行(獨資商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得之債務人公司基本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將公司所在地登記址自「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變更登記 為「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故應認債務人之事務 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在新北市新店區,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