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債權人
張祐誠
債務人
大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被害人向侵權行為人請求金錢賠償者,於侵權行為人給付遲延時,被害人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支付遲延利息,惟此等債務並無確定清償期限,如債權人已催告債務人應於一定日期前給付,侵權行為人自應於該日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因債務人稱其欲將製造技術技轉與債權人,故已向債務人支付新臺幣2,000,000元定金,惟債務人迄今未實現其承諾,欲向其討回定金時債務人已人去樓空,為此請求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債權人聲請狀內容,並未提出已向債務人催告之證據,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之利息起算日,即應為債務人受催告之日翌日(即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翌日),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