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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62號

債權人
泉溢電機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松
債務人
永久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款項未付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款項及自108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經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陳建勳於109年3月4日收受,並據提出估價單、發票、存證信函暨其回執背面影本。惟依債權人聲請狀內所附估價單及發票內容以觀,本件應給付之款項並未明確定有清償期,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最早即僅得自債務人受催告之翌日起起算,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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