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立昌 債 務 人 辰鴻企業社(合夥商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香慧 債 務 人 東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