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78號債 權 人 楊明哲 債 務 人 喬崴貿易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銘杰科技物流有限公司即和炘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名荃 債 務 人 朱慧真 一、債務人喬崴貿易有限公司、朱慧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附表一),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喬崴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附表二編號1至5),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銘杰科技物流有限公司即和炘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附表二編號6),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喬崴貿易有限公司、銘杰科技物流有限公司即和炘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朱慧真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對債務人朱慧真關於附表二之聲請駁回。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七、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八、按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時,如執票人未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喬崴貿易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編號1至5之支票5紙;及債務人銘杰科技物流 有限公司即和炘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所簽發附表二編號6之支 票1紙(前開6紙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主張系爭支票之背書人即債務人朱慧真應連帶清償票款,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支票均未記載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應以發票人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而發票人喬崴貿易有限公司係設在「臺南市善化區」,銘杰科技物流有限公司即和炘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於簽發支票時(發票日107年12月31日)時係設在「高 雄市鳳山區」。債務人喬崴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系支票付款地分別為臺南市善化區(附表二編號1至3及編號5)及臺南 市新市區(編號4)。債務人銘杰科技物流有限公司即和炘 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附表二編號6)之付款地在 高雄市鳳山區。則系爭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即係在同一省(市)區內。又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對系爭支票則均係於民國108年5月23日為付款之提示(即退票日),亦有債權人所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系爭支票之付款地與發票地均在同一省(市)區內,如執票人未於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 即喪失追索權。則債權人就系爭支票均遲至民國108年5月23日始為付款之提示,顯已逾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所規定之7 日期限,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就系爭支票,已不得再對背書人即債務人朱慧真行使追索權請求票款,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系爭支票中關於朱慧真部分之請求即屬無理由,債權人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九、再者,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7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惟該7紙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民國108年5 月23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則其利息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一:109年度司促字第907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提 示 日│背書人│ │ │ │ (新臺幣) │ │ │(即退票日)│ │ ├──┼─────┼──────┼─────┼───────┼──────┼───┤ │001 │喬崴貿易有│500,000元 │0000000 │108年5月20日 │108年5月23日│朱慧真│ │ │限公司 │ │ │ │ │ │ └──┴─────┴──────┴─────┴───────┴──────┴───┘ ┌────────────────────────────────────────┐ │附表二:109年度司促字第907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提 示 日│背書人│ │ │ │ (新臺幣) │ │ │(即退票日)│ │ ├──┼─────┼──────┼─────┼───────┼──────┼───┤ │001 │喬崴貿易有│500,000元 │JA0000000 │107年12月20日 │108年5月23日│朱慧真│ │ │限公司 │ │ │ │ │ │ ├──┼─────┼──────┼─────┼───────┼──────┼───┤ │002 │喬崴貿易有│500,000元 │0000000 │108年1月20日 │108年5月23日│朱慧真│ │ │限公司 │ │ │ │ │ │ ├──┼─────┼──────┼─────┼───────┼──────┼───┤ │003 │喬崴貿易有│500,000元 │JA0000000 │108年2月20日 │108年5月23日│朱慧真│ │ │限公司 │ │ │ │ │ │ ├──┼─────┼──────┼─────┼───────┼──────┼───┤ │004 │喬崴貿易有│500,000元 │0000000 │108年3月20日 │108年5月23日│朱慧真│ │ │限公司 │ │ │ │ │ │ ├──┼─────┼──────┼─────┼───────┼──────┼───┤ │005 │喬崴貿易有│500,000元 │JA0000000 │108年4月20日 │108年5月23日│朱慧真│ │ │限公司 │ │ │ │ │ │ ├──┼─────┼──────┼─────┼───────┼──────┼───┤ │006 │和炘交通事│1,400,000元 │KB0000000 │107年12月31日 │108年5月23日│朱慧真│ │ │業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