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楊子毅即楊恒祥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楊子毅即楊恒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證券,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12樓,非本院轄 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