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終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楊秀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楊秀蘭 上列聲請人陳報全球美國際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全球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全球美公司)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司字第101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就全球美公司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於民國109年9月8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 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依公司法第 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法院即對清算完結之聲報准予備查,將造成清算人「形式上」已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之表徵,其結果甚易導致債權人誤認為已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為慎重計,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第 180條增訂應由清算人造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以書面向法院為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又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 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故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全球美公司目前尚積欠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稅費及罰鍰共新台幣(下同)1,823,425元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9年9月29日基普法字第1091025311號函在卷足憑。全球美公 司積欠之稅款及罰鍰既尚未繳納,自難認清算事務已經終結。則金鑫公司之清算事務並未終結,其聲明陳報清算終結請准予備查,自屬無據,應由本院為如主文所示之必要處分,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