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廖泳菖即廖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 債 務 人 廖泳菖即廖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德智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9,134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57,64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京豐不動產有限公司,按月計薪,每月工作日數約22日,每日工時8小時,除薪水外,並無其他津貼、 福利或獎金,債務人月收入約24,000元等,有京豐不動產有限公司109年5月19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1 4,866元,並未超逾109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標準,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 維持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㈢且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6年至10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262,382元,期間債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約360,000元等,有債務 人109年8月28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附卷可考,而前者扣除後者後已無賸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 之受償總額657,64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受償總額亦已超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額,是上開方案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加班費、獎金等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得以其未來收入完全清償債務,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39.97%,更生條件難謂符合盡力清償要件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京豐不動產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係於109年 3月到職,為月薪制員工,月薪24,000元,無獎金、無福利 津貼、無須加班,每月工作22日,每天工作8小時,公司並 未發放年終、三節獎金,月薪制員工無績效獎金等,有京豐不動產有限公司109年5月19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資為證,堪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加班費及獎金數額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指謫其未據實陳報加班費、獎金等收入,並無所據。 ㈡再查,債務人業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數額均用於清償,應視為其已盡力清償,依法自應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前揭債權人單憑債務人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偏低,驟指摘其未盡力清償,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134元。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645,192元。 3、清償總額:新臺幣657,648元。 4、清償成數:39.97%。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8,098 9% 822 59,184 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1,147 32.29% 2,949 212,328 三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7,052 14.41% 1,316 94,752 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4,178 17.27% 1,578 113,616 五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44,717 27.03% 2,469 177,768 合 計 1,645,192 100﹪ 9,134 657,648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