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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債務人
許淑菁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莊凱鈞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林汶樺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吳俊鴻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許瑋玲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魏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500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員工分紅及年終獎金1,23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900,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工作日數依照公司行事曆排定,每日工時為8小時,計薪方式採月薪制,公司有發放全勤獎金及伙食津貼,且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員工,亦有發放員工分紅及年終獎金,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為27,468元(包含本薪、工作加給、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及相當數額之加班費,並已扣除勞健保費用1,147元)等,有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2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津明細、債務人109年3月4日民事補正狀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14,866元,並未超逾108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標準,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將每年可受領之員工分紅及年終獎金相當數額(即約14,760元)提列於更生方案各期增加清償(各期增加清償金額應係1,230元),亦有債務人109年4月8日所提更生方案及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符合盡力清償要件。

㈢且查,債務人名下除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因投保險種緣故,並無解約金)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5年至1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97,312元,期間債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約336,000元等,有債務人109年4月21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附卷可考,而前者扣除後者後所得之數額為261,312元(597,312-336,000=261,312)。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900,0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金額亦已超逾債務人名下清算財產價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十分之九之數額,是上開方案應視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月支出數額仍有撙節空間;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惟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16.74%,更生條件難謂已符合盡力清償要件等語。惟查,本件債務人所列個人開支係控制在14,8866元範疇,已如前述,並未超逾依台南市政府所公告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即14,866元)所核算出合理生活費用數額甚明,其用度既無逾情之處,自應予尊重。部分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以個人主觀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或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不僅逾越合理程度,亦將導致債務人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末觀諸債務人已將每年度可受領之員工分紅及年終獎金相當數額,加計更生方案履行中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數額已用於清償,依法當應視為其已盡力清償,自應認可債務人所提方案。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2,500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員工分紅及年終獎金1,230元)。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5,377,909元。 3、清償總額:新臺幣900,000元。 4、清償成數:16.74%。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00,955  35.34%    4,419  318,168  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512   2.32%      290   20,880  三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57,133  17.8%    2,225  160,200  四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4,124   2.49%      311   22,392  五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29,597   9.85%    1,231   88,632  六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3,966   1.93%      241   17,352  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3,739   8.25%    1,031   74,232  八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430   3.3%      413   29,736  九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7,674   0.33%       41    2,952  十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4,035   1.56%      195   14,040 十一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099   0.24%       30    2,160 十二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19,261   2.22%      277   19,944 十三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0,137   7.07%      884   63,648 十四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50,984   0.95%      119    8,568 十五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0,749   5.22%      652   46,944 十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514   1.13%      141   10,152    合        計  5,377,909   100﹪   12,500  900,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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