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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請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相對人
翁芬容
債務人
富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芬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⑴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①7,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附表所示之土地,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②5,400,000元③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中①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月9日、②存續期間自82年10月4日起至112年10月4日止、③存續期間自83年3月7日起至113年3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積欠聲請人債務,詎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16,450,248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520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權利││編號├───┬────┬───┬───┼────┤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 鹽水區 │鹽水段│1659-5│877.00 │全部│└──┴───┴────┴───┴───┴────┴──┘┌──────────────────────────────┐│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11│臺南市鹽水區│臺南市鹽│1層樓房 │15│15│平│全部││ │71│忠孝路107號 │水區鹽水│ │9.│9.│方│ ││ │ │ │段1659-5│ │71│71│公│ ││ │ │ │地號 │ │ │ │尺│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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