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王湘瑜
- 相對人
- 瑋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仁瑋
- 債務人
- 林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1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①104年11月4日②104年11月4日分別簽立借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①2,200,000元②6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4年11月30日起至124年11月30日止②自104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清償方式均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就①之借款約定,債務人對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得視為全部到期;就②之借款則約定,相對人對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得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於109年2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且聲請人就①②之借款,均已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清償,然相對人逾該合理期間後,仍未繳清欠款,故聲請人就①②之借款,均得主張全部視為到期。而債務人就此二筆借款,現尚分別積欠本金①1,811,002元②264,4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債務人雖於105年8月25日即已將本為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電催記錄表、催告函、普通掛號郵件執據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 新富段 │385 │2424.48 │10000分之70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87│臺南市新營區│臺南市新│14層樓房│10│10│平│鋼筋│7.│平│全 部││ │ │新進路二段49│營區新富│鋼筋混凝│3.│3.│方│混凝│80│方│ ││ │ │4號三樓 │段385地 │土造 │60│60│公│土造│ │公│ ││ │ │ │號 │ │ │ │尺│ │ │尺│ │├──┴─┴──────┴────┴────┴─┴─┴─┴──┴─┴─┴───┤│共有部分:新富段22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