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 聲 請 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 對 人
- 許妗彌
- 債 務 人
- 李勝家即勝家人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妗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李勝家即勝家人力企業社與其對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11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李勝家即勝家人力企業社於108年11月25日簽發本票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本票到期日為109年4月27日止,經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白河區 │ 秀祐段 │956 │189.03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