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代理人
- 林志炫
- 相對人
- 李淑珍
- 債務人
- 林淑華
- 債務人
- 林致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林淑華、林致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5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淑華、林致廷於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且債務人林淑華擔任第三人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業已到期,詎自108年11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523,43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已於108年11月1日移轉登記於相對人李淑貞。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貸款契約書、青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信聲請書等、土地登記謄本5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01 臺南市 東區 龍泉段 1043 12.50 全部 重測前:龍山段733地號 002 臺南市 東區 龍泉段 1044 21.35 全部 重測前:龍山段737地號 003 臺南市 東區 龍泉段 1045 88.51 全部 重測前:龍山段736地號 004 臺南市 東區 龍泉段 1047 50.66 全部 重測前:龍山段736-1地號 005 臺南市 東區 龍泉段 1049 42.61 全部 重測前:龍山段736-2地號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屋頂突出物 騎 樓 地 下 層 合 計 面積 單位 001 793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構造 55.91 11 6.33 11 6.33 11 9.30 15.97 56.84 11 0.99 59 1.67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龍山段793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