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81號聲 請 人 富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相 對 人 許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永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8年10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永昌於107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08年10月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期滿應全部清償。詎相對人屆清償期未清償,尚欠債權額共1,7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 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 太子段 │213 │283.00 │5分之1 │ ├──┼───┼────┼────┼──┼────┼────┤ │002 │臺南市│ 新營區 │ 太子段 │214 │1827.00 │5分之1 │ ├──┼───┼────┼────┼──┼────┼────┤ │003 │臺南市│ 新營區 │ 太子段 │221 │315.00 │5分之1 │ └──┴───┴────┴────┴──┴────┴────┘